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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器公司“吸金”千余万 98人上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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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琳琅满目的玉石,打着买地盖大厦的旗号,抛出高回报、高利率的诱饵,连开7家分公司扩大规模,乌鲁木齐君德海润珠宝玉器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君德海润公司)靠这些“实力”,进行非法集资活动,吸收资金1044余万元,98人上当受骗。

5月份是全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月。5月25日,“非法集资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”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。该院执行局局长、新闻发言人王斌介绍说,自2013年至今,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共计7亿元人民币,受害人数达4500余人。

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,君德海润公司因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罚金500万元,该公司涉案法人代表张某东及张某燕、唐某凯等8名人员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。

卖玉卖房 向98人“吸金”千余万

君德海润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东,高中文化,1972年出生于乌鲁木齐市。2011年1月6日,他成立了该公司,注册资金100万,与刘某、王某共同持股,在苏州东街华玉城租赁商铺,表面做玉器生意,事实上,却在“变相”进行着非法集资活动。

一个玉器公司,是用什么手段开展非法集资呢?据办案人员介绍,君德海润公司的诈骗手段分为两种,玉器销售和房产销售。

“首先,君德海润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,以购玉的方式向君德海润公司投资。投资人可以将玉器拿走,也可以将玉器存放在公司进行二次销售。合同一年期满后,玉器归还公司,公司给投资人支付15%至18%的年息,多数投资人付款后都选择将玉器寄存在公司进行代售。”办案人员说,实际上玉器是从供货商处赊借的,产权不属于该公司。

2012年4月,君德海润公司向外放出消息:“公司已在乌鲁木齐二工乡购买一块土地,要承建乌鲁木齐君德海润大厦,拟按照每平方米3800~4800元的价格销售房产。”此后3个月,多名投资人闻风而来,与君德海润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,并约定合同一年期满后公司将支付15%至18%的年息。

“但实际上,君德海润公司并未取得任何土地所有权,也无房地产开发、销售等经营许可证件,并未办理任何相关房产开发手续。这就是个吸引投资的幌子。”办案人员说。

据调查资料显示,君德海润公司成立至案发前,以售玉及售房名义与98名被害人签订协议书,非法集资共计1044余万元,支付部分受害人利息及提成并扣除部分受害人拿走的玉器价值,君德海润公司实际骗取受害人财物共计956万元。

9人组成“中高层领导团”分工合作

刚成立不久,君德海润公司开始迅速扩张规模,在经营期间相继成立海纳分公司、启德分公司、海义分公司等7家子公司。摊子铺大后,张某东、张某燕、唐某凯等9人组成了“中高层领导团”。

法人代表、股东张某东全面负责管理公司财务,表面上他的月工资为1万元,实际上每当与投资人签完协议,他就将投资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内。

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燕负责公司的行政业务,参与投资理财工作,制定提成比例及人员管理。刘某担任副董事长,负责全面管理投资业务、分管玉器产品的购进和销售工作。

唐某凯和唐某二人担任销售总监,负责管理分公司、培训业务员,并按1%到2%的比例从收取的总投资款中拿提成。周某、邵某等4人任分公司经理,负责管理分公司业务员、组织业务员向投资人宣传投资经营模式,并非法吸收资金,以3%至30%的比例拿提成。

那君德海润公司真实财务情况如何?财务总监兰某在庭审上说:“公司的资产只有办公室及展厅的玉器,这些玉器有的是供货商代销,有的是公司购买,余款还未付完;公司以我的名义买了一辆宝马车,是分期贷款的,还有18万没还。”

犯集资诈骗罪 公司法人代表获刑12年

君德海润公司吸收了上千万的投资,协议内容却迟迟没有履行,2012年,多名投资人向派出所报案。同年7月13日至31日,张某东等9人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2014年4月28日,经审查,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君德海润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和支付高息的手段,以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,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。

依据相关法律,被告单位君德海润公司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罚金500万元;被告人张某东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并处罚金30万元;被告人张某燕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11年,并处罚金20万元;被告人唐某凯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8年,并处罚金10万元;被告人唐某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6万元;被告人刘某民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5万元;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,并处罚金10万元;被告人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8万元;被告人李某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;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。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,二审维持原判。

(晨报记者 李雯 通讯员 张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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